桂林通报3起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桂林市通报3起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
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1. 平乐县同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覃承满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2020年,平乐县同安镇在开展农村危房维修加固工作时,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把关不严。2020年7月,县督查组发现维修加固的房屋存在墙体粉刷不到位、裂缝、漏雨等情况,要求立即整改。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未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8月督查组再次进行核查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农户对危房维修加固工作不满意。覃承满作为同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2月,覃承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兴安县溶江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石忠皓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石忠皓作为溶江镇中洞村贫困户卿某某的帮扶联系人,在2020年9月“全区脱贫攻坚大督查”时,石忠皓担心卿某某的房屋老旧,住房有保障检查不过关,在检查当天私自将卿某某的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标识牌拿到其弟家中悬挂,将其弟住房作为迎检房屋,导致在扶贫工作专项督查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2021年2月,石忠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 资源县两水苗族乡凤水村卫生所医生周克勤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2015年资源县农合办(现为医保局)委托各村卫生所收取农户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金及报账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周克勤利用工作便利,骗取农户身份证进入新农合报账系统,以伪造虚假生病补偿单的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7614元。2021年7月,周克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纪检监察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潘洪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百色市纪委监委消息: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潘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百色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潘洪,男,壮族,1964年4月生,广西田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07—2005.01历任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执行庭(局)副庭(局)长,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副庭(局)长、立案庭副庭长;
2005.01—2006.08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党组书记、院长;
2006.08—2011.06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党组书记、院长;
2011.06—2011.10广西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2011.10—2019.12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2019.12—2021.09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2021.09—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员、一级法官张世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百色市纪委监委消息: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员、一级法官张世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百色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田东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隆安县通报2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 都结乡荣朋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赵廷周在扶贫产业核验中优亲厚友问题。 2020年3月,荣朋村陇歪屯开展“自选发展种养产业救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赵廷周身为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村、乡级核验员,明知其妹夫许某乐、侄子许某明未实际发展养殖产业,而是冒用他人之名申报补助资金,却不严格审核把关,不如实向核验组汇报,优亲厚友、失职失责,致使两人通过村、乡两级核验并违规获得补助资金14000元。2021年10月,赵廷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都结乡荣朋村治保主任许明超在扶贫产业核验中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2020年5月,荣朋村坡上屯许某祥未实际发展养殖产业,冒用其哥之名,申报“自选发展种养产业救助项目”资金。治保主任,村、乡级核验员许明超,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失职失责,两次入户核验都未详查许某祥的养殖实情,致使许某祥顺利通过村、乡两级核验,违规获得补助资金6500元。2021年10月,许明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柳城县通报2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典型案例
1.柳城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张文春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张文春在组织实施2018年柳城县14个贫困村篮球场建设项目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施工方少建、虚报工程量,致使项目多付工程款56280元,造成不良影响,张文春对此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7月,张文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柳城县寨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梁金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8年7月至12月,梁金中在担任大埔镇人大副主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组织实施大埔镇农村改厕改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发生农户重复申请补助的问题,导致国家经济损失14300元,梁金中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10月,梁金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柳城县通报2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
1.柳城县看守所民警李文斌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10月5日,李文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柳城县恒信大酒店门前路段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10月,李文斌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警长。
2.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韦洪武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5月14日,韦洪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大埔镇白阳北路县畜牧水产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9月,韦洪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融安县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融安县西山林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滥发津补贴的问题。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融安县西山林场违规给全体员工69人发放燃油补助,共计发放燃油补助人民币106.12万元。其中时任场长韦华领取7.5万元,副场长罗启亮领取6.2万元,副场长黄仕科、莫尚伟、财务科长罗秋华分别领取5万元。2021年8月9日,韦华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启亮、黄仕科、莫尚伟分别受党内警告处分,罗秋华受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鹿寨县通报1起党员酒驾问题
鹿寨县导江乡佛子村石朋屯党支部党员陆伟强酒驾问题。2016年8月10日,陆伟强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鹿寨镇建中东路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2021年9月,陆伟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梧州市长洲区通报1起公职人员违反组织纪律因私出入境问题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倒水人民法庭庭长黄建雄违反组织纪律因私出入境问题。黄建雄同志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把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交由组织统一保管,且近年来曾两次在未向所在单位和组织报备并取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国(境)旅游。黄建雄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违规出境旅游,违反组织纪律。2021年7月,黄建雄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岑溪市通报2起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
苍梧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问题典型案例
1.苍梧县粮食储备库支部委员莫勇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9月4日,莫勇饮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驾驶至国道207线3725公里处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莫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苍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钟家林酒后驾车问题。2021年3月6日,钟家林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07线3726公里处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钟家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蒙山县通报1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蒙山县白竹林场场长黄英辉、副场长姚建超在实施林下种植草珊瑚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2016年至2019年,黄英辉担任蒙山县白竹林场场长、姚建超担任白竹林场副场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在使用中央财政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60万元和县财政资金12.765万元实施林下种植草珊瑚项目中,明知种植草珊瑚处的八角林已患有炭疽病,仍选择在八角林下种植230亩草珊瑚,其中河冲八角林处种植163亩。2019年11月,将患炭疽病严重的八角林改种油茶、杉树时,未对河冲八角林处的草珊瑚进行处理,导致163亩草珊瑚全部损毁,造成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县财政资金严重浪费。2021年12月,黄英辉、姚建超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贺州市平桂区通报1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典型案例
平桂区鹅塘镇人民政府四级主任科员杨谦晴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到位问题。2018年,时任公会镇清水村驻村工作队员杨谦晴,在产业项目核验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虚报产业项目的贫困户违规获得产业奖补金共计3万元,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2021年2月,杨谦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贫困户违规获得的产业奖补金已全部追缴。
富川县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 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杨庆华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及滥发津补贴问题。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杨庆华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包庇、纵容涉赌涉黄场所,充当“保护伞”,并将收受的部分资金用于滥发津补贴,其个人违规领取津补贴1.69万元。杨庆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杨庆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无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一级警长降为三级警长)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民警盘彦违规领取津补贴问题。2011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的盘彦,领取该所以“差旅费、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名义违规发放的津补贴1.08万元。盘彦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4月,盘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钟山县通报2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 钟山县花山瑶族乡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刘荣甫违规套取国家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刘荣甫明知其竹鼠养殖规模不符合申请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标准,仍以其妻子张某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申请并获得国家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3万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9月,刘荣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予以收缴。
2. 钟山县花山瑶族乡平西村支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韦福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韦福光在担任平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负责人期间,印章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没有专人保管,用章不做登记,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平西村委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金共计4.5万元,造成不良影响,韦福光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9月,韦福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罗城县通报2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典型案例
1.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棉花村村民委原主任吴才球私分屯集体资金、向危房改造户索要“辛苦费”问题。2013年,时任四把镇棉花村村民委副主任吴才球与其他村干(均另案处理)在负责棉花村照福屯“一事一议”屯内巷道硬化项目过程中,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照福屯集体上交17000.00 元。该项目完工并验收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奖补资金28100.00元转给屯集体。经吴才球等人对项目进行建设成本核算后,与其他村干将剩余资金22352.80元进行私分,吴才球分得7452.80元。2013年至2014年,吴才球以安排危房改造指标为名,违规向5名危房改造户索要“辛苦费”共计16000.00元。2021年 4月9日,吴才球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所得依法退还给相关群众。
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棉花村党支部原书记吴增荣私分屯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时任四把镇棉花村党支部副书记吴增荣与其他村干(均另案处理)在负责四把镇棉花村照福屯“一事一议”屯 内巷道硬化项目过程中,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照福屯集体上交17000.00元。该项目完工并验收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奖补资金28100.00元转给屯集体。经吴增荣等人对项目进行建设成本核算后,与其他村干将剩余资金22352.80元进行私分,吴增荣分得7450.00元。2021年4月9日,吴增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退还给屯集体。
都安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驾问题
1. 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镇和小学教师韦德耿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6月11日晚,韦德耿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兰海高速1835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韦德耿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第二小学教师韦颖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6月21日晚,韦颖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兰海高速1835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韦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 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赞字小学教师韦永荣酒后驾驶问题。2020年8月26日晚,韦永荣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兰海高速1835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韦永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武宣县通报2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 武宣县禄新镇禄村村委原副主任欧扬琼在低保户动态管理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欧扬琼在担任禄村村委副主任期间,分管禄村低保工作,在开展低保户动态管理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没有按要求将低保户梁某某已过世的情况及时上报,导致梁某某违规享受低保长达7个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21年9月,欧扬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武宣县金鸡乡鱼步村村委原副主任莫怀志在危改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11年至2014年,莫怀志在担任金鸡乡鱼步村村委副主任期间,具体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8月,莫怀志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李某某户的家庭情况,导致李某某户在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获得国家危改补助资金17500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21年4月,莫怀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