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涉及《刑法》相关条款摘录及解析
11月30日上午集团公司召开警示教育视频会,按照会议要求,现将违规经营投资涉及《刑法》相关条款摘录如下,供参阅学习:
一、《刑法》条款
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例解析
【情景案例】
甲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位于某市A区。张三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甲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决策、经营和审批等工作。
2020年7月,甲公司需采购某种原材料一批,恰巧这时,李四主动联系甲公司,称自己是乙公司业务经理,乙公司可以提供该原材料。张三还有一年多就退休了,为了图省事,没有对李四本人,以及乙公司的资产和信用情况等各种信息做详细的前期调研和审查,就代表甲公司,与李四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30%货款(100万)后三至五个工作日,乙公司发货。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然而超过一个月,乙公司仍未发货,张三多次电话询问李四,催促发货,李四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搪塞过去。直到2020年11月,张三一直联系不上李四,李四电话也已停机,张三这才慌了神。联系不上李四,张三立刻联系乙公司,然而却被乙公司告知李四早在2019年底已被乙公司开除,不是该公司员工,而乙公司从未与甲公司签署过合同。
后李四落网,其供述自己假冒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等行为实施诈骗,至落网时涉案金额已超过500万,然而均已被其挥霍。甲公司的100万元货款,肯定是不可能追回来。事实上,甲公司损失何止100万元,因原材料未到,导致的工程停工,蒙受损失更大。
因此,张三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张三一时间崩溃了……张三不明白,在这个案件中,自己显然是一个受害者,怎么就像一个罪犯一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案例评析】
张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因为他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等。被骗则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如果没有被诈骗,未给国有公司、企业、失业单位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均不能构成此罪。
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而本案张三,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严重不负责任,轻信对方,对李四是否为乙公司在职员工、是否具有授权没有进行任何论证和核实,对乙公司没有作任何调查,未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为方便和减少麻烦,直接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张三的情况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因此,即便李四没有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只要涉嫌诈骗罪,也可以本罪追究张三的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疏忽大意,不当履职,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将按照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而且不仅仅是采购业务,在销售、外协外包、对外投资、合作协作等业务中都存在此类风险。因此,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加强警惕,严格履职,避免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追悔莫及。